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修改《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9日)废止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4〕218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双方的工作职责,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确保资产公司积极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近年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经验,制定《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和申报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