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修改《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2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9日)废止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4〕218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双方的工作职责,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确保资产公司积极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近年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经验,制定《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和申报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