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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修订)


  (二) 从事律师工作的:
  1、具有法律专业研究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且业绩突出;
  3、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4、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
  1、 具有高级职称;
  2、 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
  3、 参加工作满八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4、 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四)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的:
  1、 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担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 直接从事立法、执法或法律事务工作;
  3、 职务相当于副处级或副处级以上,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
  4、 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五)离退休法官:
  1、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2、 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
  3、 曾在经济庭、民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执行庭长期从事审判工作;
  4、 退休不满两年,或者退休后一直从事律师或法律事务工作;
  5、 职务相当于副庭长或副庭长以上,或者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的资深法官。

  三、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应当详细填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以下简称《仲裁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仲裁委员会讨论通过。
  仲裁委员会决定聘任的,向该仲裁员发聘书,并将名单列入仲裁员名册。

  四、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可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将其名单从仲裁员名册中取消。

  五、仲裁员任期三年,在仲裁委员会届内聘任的仲裁员,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仲裁委员会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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