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执法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45号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矿山资源法》、《水土保持法》、《
森林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政府决定于4月中旬至5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执法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执法检查的总体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市属各企业,三县两区范围内各类企业。
二、自查自纠内容
2001年以来,贯彻执行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山区以生态保护,平原以行业性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城市以提高污水处理率为重点。具体自查以下内容:
(一)我市水、大气污染等治理情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特别是印染、造纸、建材等行业的污染和废气排放状况,部分地区的小化工行业、蓄电池行业的污染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保事业的投入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转和管理情况。特别是截污管网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
(四)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及相关的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情况;
(五)执法队伍建设和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案件,特别是重案、大案的查处情况。
三、自查自纠时间
自查自纠时间为4月中旬-5月中旬。县区职能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湖人大办[2004]9号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工作任务、分工和职责
(一) 分工和职责
1.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县区属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各类企业排污装置的运转、达标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功能区达标和交界断面合格率的自查自纠和抽查工作,水冲石矿环境整治达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