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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全省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行为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
  按照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总体部署,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自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占用、使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行为和毁田卖土卖砂行为。重点对象是涉及有非法买卖土地和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行为的乡镇和村干部。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县、区自查自纠为主,同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具体方法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对群众举报和自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实事求是地认真核实,全面摸清情况。
  (二)依法处理阶段(5-6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党纪或政纪处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抽查总结阶段(7月)。市纪检监察、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办。各县、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国土、纪检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充分发挥好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特别是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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