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以及《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2004年第二季度,由各级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并作好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2004年5月,各地组织开展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日常督促指导。
六、关于有关会议、文件和总结、汇报工作
(一)2004年2月中旬,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汇报。
(二)2004年2月,由市政府下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工作方案。
(三)2月26日,邀请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来湖举行
行政许可法讲座,市政府领导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动员报告。
(四)2004年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总结,并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汇报。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 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 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名单于3月5日以前上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