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国家电能不受侵占,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运行安全,根据《
刑法》、《
电力法》和国务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应建立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质监、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反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日常工作。
二、对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工程建设及妨碍电力行政执法等行为的,公安和工商、质监、国土、电力等部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性质恶劣的涉电案件和线索必须督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需新建或规划建筑物时,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审批时,应会同当地电力部门审查后批准。
四、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对当地废旧金属收购部门、五金加工厂等单位开展清查行动。依法查封无证经营的收购点,吊销接赃收购点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查处收购赃物的当事人。
五、制造或出售窃电装置的,由质监和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妨碍电力建设、供应和使用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