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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四、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级财政负担,县市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县市殡仪馆于每年度末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和办理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殡仪馆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凉山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凉山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编号:
  遗体存放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现住址

 

死亡证明

1. □《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减免条件

□城乡低保户     □五保户       □城市“三无”人员

家属或委托办理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住址与电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备注

1. 选项打√, 2. 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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