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免除全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具有我州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减免项目
(一)普通车辆接尸费;
(二)尸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最长不超过3日);
(三)普通炉尸体火化费;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五)由各殡仪馆确定的免费骨灰盒(罐、坛)。
减免项目中的1-4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减免程序
(一)具有本州户籍的减免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凉山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二)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各县市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到减免申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三)申请人持《申请表》,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殡仪馆火化的,到办理火化的县市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不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殡仪馆火化的,凭《申请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