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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执法人员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或者复杂裁量事项的,执法单位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合议。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单位法规部门的意见,法规部门对明显不当或者违法的处罚决定应当报告分管领导通知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十五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辅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地税机关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地税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执法过错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对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回访率不得低于当年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3%。回访时应将被处罚人的意见、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记录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不侵害税务相对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典型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局不定期选择本省范围内地税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全省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中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发生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0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地税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违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基准

 

 

 

 

 

 

(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逾期未超过15日,并申请补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15日以上未超过30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未超过90日或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办理超过90日或责令改正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办理或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态度积极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未超过15日,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15日以上未超过30日,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30日或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办理或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逾期未超过15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15日以上未超过30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未超过60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60日以上未超过90日或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办理或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超过90日等其他严重情节不办理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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