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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实施优惠政策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对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优惠政策的试行办法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吸引更多的国内优秀人才来湖工作和创业,有利于优化人才环境,改善人才服务,为他们提供住房消费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居环境,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可以不受户口所在地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的6个月缩短为2个月。
  三、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贷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30%。
  四、购房首付款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应支付总房款的2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应支付总房款的80%(不含购买二手房)。
  五、引进人才申请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为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七、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试行办法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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