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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深化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完善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1.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湖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0〕119号)要求,实行收缴分离。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有关规费,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完善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和省财政厅下发的《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3〕80号)要求,制订《湖州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非税收入考核体系,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3.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预算外收入,即中央与省、省与市县分成的收入以及由市县部门代收的省级收费项目收入,实行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制,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
  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规定,严禁各项预算外收入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收费收入;严禁将收费收入挪用、坐支、瓜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进行年度稽查。根据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1号)精神,对各部门、各单位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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