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档案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专项验收。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项目档案和竣工图纸的质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档案的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第二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验收活动。市档案局和市计委以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参加本市范围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要求,由档案专项验收组组织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由市档案局、市计委及项目所在地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 (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档案专项验收组着重抽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验收后要写出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档案专项验收中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竣工验收时,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项目规模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管理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