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和编制、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及移交范围、要求与时间。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案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五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应按浙江省建委浙建工[1982]35号《转发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其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其保管期限应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档案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销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进行认真鉴定,并经过登记造册和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擅自损毁、丢失有保存价值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在项目档案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