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档案专业培训资格证书。
第三章 档案的登记、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市档案局、市计委湖档[1998]8号文件印发的《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组织登记。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登记。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着手开始对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积累、审核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全套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立项、项目管理等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有关文件。
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全部文件;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机构收集、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