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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档案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依法规范全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自身职责,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指导,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验收档案和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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