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纳税人偷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1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
1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处罚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
1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
1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七条。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
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九条。
21.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