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四、提高采购时效原则。各采购单位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且金额相对较小的通用类商品,经同级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并经市政府采购办确认的协议供应商中采购,以提高采购时效。
  五、2004年湖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24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办公用纸、工作制服、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3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
  (二)工程类(3项):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修缮装饰、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2项):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含30万元)。
  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本部门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按规定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单位组织分散采购。
  七、2004年湖州市公开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为: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非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建工程公开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没有专职采购机构(专职采购机构是指法定机构或省政府批准确认资格的机构),并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省政府批准确认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八、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指导,严格依法采购,并自觉接受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采购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