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在得到省政府采购领导机构的授权下,结合本市实际,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湖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包括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单位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国债资金,以及政府和行政事业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二、有预算可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包括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在当年度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在无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予政府采购;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资金使用完后即停止政府采购;追加政府预算采购须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三、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必须先向同级政府采购办申请,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对该采购单位上报采购预算审核后,再根据所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给予实施采购。未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擅自采购,将按
《政府采购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