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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突出对法律服务业服务宗旨的引导,使法律服务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为维护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规划;要继续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登记注册审查制度,优化法律服务业的管理考核制度;要逐步推行法律服务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及监督管理制度;要不断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业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在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党对法律服务业的领导,切实加强法律服务业的党建工作。
  四、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制度建设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一要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建设,注意抓好市、县毗邻地区城乡结合部及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全市95%以上的调委会达到标准化的基础上,逐步使人民调解网络向私营企业、大中型商贸市场、物业管理行业和社区等处延伸。二要加强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意识和水平,全面实行持证上岗。要正确运用调解协议的文书格式,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诉讼的衔接。三要进一步巩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正确处理好司法所、乡镇调委会和调处中心的关系,充分发挥司法所和乡镇调委会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
  的作用。四要以“防激化、创四无”为主题,进一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的预警、排查、化解、调处机制,真正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大排查活动,确保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和节庆期间的安全稳定。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成功率达到90%以上,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引起民间纠纷激化的自杀、凶杀、重伤害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重点遏制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势头。五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上级相关配套规定要求,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二要落实法律援助人员编制;三要设立面向社会群众的法律援助窗口;四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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