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辖区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对外地来本地就医,或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的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或疑似病例后,病例现管理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局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和铁路等部门通报。同时向毗邻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公布
市卫生局按法定程序,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
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卫生局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公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公布的内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公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第八部分 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全市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网络
由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二)发热病人监测
设立规范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建立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其中列为监测哨点的医院,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增加开展发热病人的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监测和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的监测。
(三)重点人群监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2.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船码头等必要时对来湖、返湖、离湖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组织社区(居民区和村)对辖区内的来湖、返湖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入住的来湖、返湖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等。
上述开展重点人群监测的地方和单位应每日向上级单位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病人或出现群体性发热事件应立即报告。
三、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疫情达到预警及C级疫情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疫情警报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四、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市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群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市专家咨询组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