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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疫情警报的降级或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咨询组进行判定,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第四部分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各级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辖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询问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促进辖区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四)各新闻媒体均要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留验站。
  二、C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紧急调配人员、物资、资金,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会同省级专家组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赶赴现场确认首发临床诊断病例。即时向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防治情况,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当地医疗机构应立即将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送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处置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样样品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疫情发生地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做好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六)交通、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三、B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疫情发生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或开始收治病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市卫生局组织市防治专家组成员和其他医疗、防疫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四)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A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要及时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二)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三)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或开始收治病人。
  (四)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二)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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