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市卫生局,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发布疫情警报及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县(区)参照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日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负责组建由预防控制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及时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制定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及防制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询问和医学观察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输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
(六)交通、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七)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八)经贸、药品监管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九)民政部门
做好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建设、环保部门
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监管。
(十二)农业、林业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疫病的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十三)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调在湖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十四)文化、体育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做好重要赛事的卫生保健工作。
(十五)工商、物价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六)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
(十七)军队、武警系统
组织做好驻浙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所在地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