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行动。成立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加强对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创模的日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形成市、县区、乡分级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局面。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责任、措施和投入“四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纳入各部门、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在企业评优、资格认证和有关创建活动中,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是研究制定有关办法,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提供政策保障
要加大对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政策扶持力度。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优先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三是完善管理体制,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提供体制保障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提出协调与解决方案。完善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市内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万里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结合起来,对重点生态项目实行倾斜,合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以项目为支撑,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将生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保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全市财政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示范县区的这两个比例要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编制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将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建立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和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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