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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城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城市,人户分离现象日显突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城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落到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社区计划生育管理
  1.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和本辖区内实际居住的所有育龄人员(包括常住和暂住)均作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2.社区管理服务的内容
  城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层统计单位。建立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并按人员类别分别设置,对未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并根据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报告;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人员怀孕、生育或收养情况;有非法怀孕、生育、收养的,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工作,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督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指导和管理。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员,本市人户分离、无业、待业、下岗等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
  3.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单位、户籍地配合管理的办法
  凡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主管部门并落实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单位负责为主,现居住地配合,共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过渡到以社区为主,单位配合。下岗、待业、离职或自谋职业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应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由单位将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移交给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落实管理。
  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由居住地管理,户籍地配合,具体按市有关规定执行;辖区内育龄妇女信息交接及流动人口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工商、交通、计生、卫生、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计划生育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三、城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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