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城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城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城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及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社区建设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依托社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不断满足居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需求,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城镇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全面落实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1.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2.坚持依法行政,推行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居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建立资源共享,面向社区、面向居民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4.建立和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组织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5.分步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2003年在各县、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2004年全市60%的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到2005年全市80%的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