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巩固完善康复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要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整合全市各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资源,以医疗机构为骨干,逐步形成市、县(区)、乡(镇)、城乡社区四级康复服务网络,把康复服务列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正常工作范围。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创办、联办康复实体,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要充分利用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麻风村、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努力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二)积极推进城乡社区的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范和部署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有条件的要开辟残疾人康复场所,配置适宜的康复器具和设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知识宣讲和康复技术培训,建立家庭病床,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医院、专业康复机构的转介服务工作。
(三)加强专业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县(区)及以上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科,发挥康复协(学)会和专家指导组的作用,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和新技术、新知识的推广应用。要建立完善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站),配齐配强有关专业人员,增强服务能力,拓宽服务领域,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服务、训练指导、知识普及、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材制作、用品用具供应、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真正发挥康复服务指导作用。
(四)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各地在按规定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同时,还应为特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金,其中部分资金可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多渠道筹措慈善事业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和康复实施救助。
(五)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页、小册子等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利用“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特定时机,开展特定专题的重点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康复协(学)会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服务时,要对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针对性宣传教育,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
防残疾程度的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