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报建手续;
2、 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是否办理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
3、 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是否实行招投标。合同内容是否与标书一致。
4、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5、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意思表达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
6、 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7、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鉴证,承发包双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3、施工合同正副本;
4、营业执照或副本;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承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施工合同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草签后送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2、 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草签的施工合同后,应在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需修改的,当事人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3、 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草签的施工合同后十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草签的施工合同符合要求,可以正式签订。
4、 承发包双方应于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向施工合同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签订。承发包双方提供资料不完备的,施工合同行政监督部门应告知予以补正;资料齐备,鉴证手续应在三天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经鉴证的施工合同正本二份, 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分别报施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列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合同还应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随原合同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