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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9日)废止

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湖政办发〔1999〕30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房屋装饰修缮及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施工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管理监督施工合同,共同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其中,列入招投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签订。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国有集体等公有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2、工程项目已办理了报建手续;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 列入招投标的工程,已完成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发包方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与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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