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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合同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项目业务开展前依法签订。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的工程应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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