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加强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
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有关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
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收取行政应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中央及省部属在湖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取),60%由各单位基层工会留存,作为基层工会活动经费。
(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四)《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 待工会建立后,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收范围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三资、私营、联营、股份制、乡镇和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不论有未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
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