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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对照执行。
  希望各级各部门以湖州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准入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
(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利用外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当前经济工作的要求,我委经过调研,对当前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放开投资领域,减少前置审批
  (一)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审批环境。明确落实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在投资准入上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执行,在土地使用、融资政策、审批条件、法律保护等方面,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资开发农业、制造业,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二)减少前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凡是对内资已下放和减少的审批权限,尤其是下放的行业前置审批,对外资项目也一律取消。
  (三)取消外商投资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核准,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广告技术资格核准、经纪人从业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房地产中介前置审批。
  (四)取消外商进行汽车整车和整机来料加工保税、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批,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
  (五)在各县区、省级开发区内,经规划、环保确认后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除限制类以及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由各县区、省级开发区自行审批。市各职能部门主要加强事后监管。
  二、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可实行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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