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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意见的通知

  (5)质量信用: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没有出现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6)劳动信用:建立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依法雇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利,提供健全的劳动保护和保障,依法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会保险。
  (7)环保信用: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依法持排污许可证排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缴纳排污费,并实施生产全过程的清洁生产和环保监测制度。
  三、企业近三年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且修复未满一年的,不予评价
  (一)银行信用:拖欠贷款、本息和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二)财政信用:拖欠、逃废财政周转金,挪用财政性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用途等失信行为记录;
  (三)财务信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失信行为记录;
  (四)纳税信用:偷逃和欠缴税收、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伪造和使用假发票、违反税法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记录;
  (五)商业信用:合同欺诈和故意不履行商业信用合同,虚假广告、冒用他人商标等失信行为记录;
  (六)质量信用:“假冒伪劣”、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投诉等失信行为记录;
  (七)劳动信用:非法用工、克扣和拖欠工资,不履行劳动保护和保障义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八)环保信用: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失信行为记录;
  (九)安全信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其他信用:如走私、经济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纪录。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第一年可直接申报“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企业”和“湖州市守信企业”;第二年开始必须在“湖州市守信企业”基础上方可申报“湖州市诚信企业”,在“湖州市诚信企业”基础上方可申报“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
  根据一般企业自愿申报、市重点骨干企业必须申报的原则,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所属企业向县区信用办申报,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信用办申报。县区信用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征询当地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在各部门均无异义之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就推荐上报名单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一票否决制),提交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拟表彰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无异义,“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湖州市诚信企业”、“湖州市守信企业”由湖州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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