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意见
(湖州市建设“信用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日)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信用湖州”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湖委[2002]9号),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条件
企业信用评价分“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湖州市诚信企业”、“湖州市守信企业”三个等级。
(一)湖州市诚信示范企业
1.企业信誉度高,评价年度在8个部门中(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列入5个以上(含5个)部门的“单项表彰名单”,且无其它失信行为记录;
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二)湖州市诚信企业
1.企业信誉度好,评价年度在8个部门中(财政、劳动保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环保、人民银行)列入3个以上(含3个)部门的“单项表彰名单”,且无其它失信行为记录;
2.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三)湖州市守信企业
1.企业信誉较好,评价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
2.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流通)的盈利企业。
二、申报的范围、原则及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原则
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流通企业。
一般企业自愿申报,市重点骨干企业必须申报。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年检合格;
3.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个人违法行为记录;
4.企业内部信用建设达到以下要求:
(1)银行信用:建立严格的资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按规定程序操作,有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2)财务信用:建立健全财务帐户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纳税信用: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严格依法纳税;
(4)商业信用: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自觉遵守产品(服务)信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