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吐乱扔乱穿马路等十乱行为的通告
(武政规〔201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组织城市综合管理市容督导队伍上路执勤,对乱吐乱扔,乱丢乱抛,乱泼乱倒,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发宣传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人乱穿马路等十类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劝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三、乱泼乱倒污水、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杆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六、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乱贴乱画的,责令清除,每处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依法处以50元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物品。
八、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管理等“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九、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依法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