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市场谁建谁所有、谁得益。
(四)原有市场按照统一经营、利益共享原则,分市和两区三块,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即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明确归市,其余按属地分别评估出市场资产状况,切出一定比例股份归区所有,并参予分配。具体比例由市场发展中心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明确。
四、关于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的划分
(一)属南浔区的审批办证服务事项从市审批办证服务事项中分离,并尽快在区所在地建立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最迟应从2004年开始独立运作。在这之前,仍可委托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代理服务。
(二)为方便群众,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吴兴区可建立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但应与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实行同一场地、同一窗口、谁审批谁收费的服务形式。具体运作办法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商吴兴区确定。
五、关于行政执法权的划分
(一)由市统一执法的事项有:
1.物价管理行政执法;
2.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含航管、运管、路政管理等);
3.渔政管理行政执法;
4.农机监理执法;
5.动植物检疫执法;
6.竹木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7.土地监察行政执法;
8.环境监察行政执法;
9.卫生监督行政执法;
10.广播电视稽查行政执法。
(二) 市与区分级执法的事项有: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财政稽查行政执法;
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
4.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和明确的事权确定);
5.水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确定);
6.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执法;
7.文化稽查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和明确的事权确定)。
(三)其他未尽事项的行政执法均按(湖委〔2003〕7号)文件明确的权限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1.属市统一执法的职能,仍由原市级执法机构承担,但可在南浔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从实际出发重新定编定员;
2.属市与区分级执法的职能,分别由市与区相关机构承担。原市级执法机构应重新定编定员;区可视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建立事业机构承担执法职能;若某项区级执法职能一时难以承担,可自行商市级有关机构继续统一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