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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201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当前国家宏观调控通胀、信贷投放收紧的政策环境下,为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成长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当年度产值增幅达30%以上且缴税增速超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在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1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工业企业向融资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设备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推进地方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武汉市工业名优产品目录》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
  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名优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全年使用《武汉市工业名优产品目录》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设计单位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在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中按照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自主研发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8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对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分行级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年度小企业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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