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都可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人事部门开具的《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信》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实行人事代理,并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及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后,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九)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应届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从办理报到之月起一年试用期内,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后视单位具体情况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应届毕业生以各种形式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就业的,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当年度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含结业生),应于当年12月底前到生源地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档案托管手续,人事部门免费为其推荐就业,待业期间免费保管档案(享受免费服务的期限原则上至次年12月)。逾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视作就业。
(十)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对毕业生应作全面体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的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要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接收协议。高校、中专毕业生择业分别使用国家教育部和省人事厅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择业,使用省教育厅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取得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择业,使用湖州市人事局印制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认真研究分析高校扩招后未来几年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保证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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