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渠道,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创办科技私营企业;鼓励毕业生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创办或承包经营集体企业;鼓励毕业生回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种植养殖承包;鼓励低学历毕业生继续深造,提高未来就业的能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湖州籍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五)继续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除硕士、博士研究生外,必须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六)全面放开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类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均可面向全市就业。为了拓宽低学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安排毕业生到专业技术、管理或生产岗位工作,其各种待遇均按岗享受。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实践生原则上按原协议就业。
三、改革和规范办事程序,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经人事部门同意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引进手续随到随办,一次办结。对愿意来本市工作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其户口可落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尤其是新型纺织、特色机电、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抓住机遇,主动出击,引进、储备紧缺和急需的各类高层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可实行协议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