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设施建设
已经下达投资但尚未开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要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实现按计划开工。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抓紧施工,加快工程进度。已经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但渗滤液处理和导排系统等设施不配套的,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配套设施建设。在经济和交通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建设区域性垃圾处理填埋场。尚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评价标准的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抓紧改造,尽快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垃圾填埋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同时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现有垃圾处理场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五、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六、改善环卫工作条件
加快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步伐,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逐步减少人工作业。因地制宜,区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扫机械,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原建设部公告第310号),规范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合同制环卫工人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高一线环卫工人的作业津贴,具体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