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湖州市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湖州市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湖州市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工作实施意见
(湖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落实公安部关于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出入境管理改革举措,我市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逐步推行本市常住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竞争,为群众出国出境提供方便,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
二、工作步骤
(一)组织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
按需申领因私护照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成立湖州市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1建立完善三个数据库。一是建立并完善常住人口数据库,对市县区的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实行联网,实现我市常住人员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完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信息数据库。这项工作由市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610办公室、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关于将法轮功及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分别落实各自的报备工作,并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入库、查控;三是建立特殊岗位人员数据库。根据中组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的实施细则,下列对象要实行登记备案:(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及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2)部、省、市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的干部;(3)新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以及部、省、市属单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教育人员;(4)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5)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6)市属国有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7)其他有必要列入报备管理的人员。上述特殊岗位人员在申办因私出国护照时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