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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实行聘任制,聘任下列人员为管委会委员:

  谈月明(市政府)

  朱国良(市政府)

  沈小龙(市建设局)

  杨新学(市财政局)

  干永福(德清县政府)

  熊全龙(长兴县政府)

  朱仲华(安吉县政府)

  钱颉飞(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沈 蓓(市审计局)

  冯罗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吴建良(市中心医院)

  柳 燕(湖州电力局)

  翁家驹(华能长兴电厂)

  谌新民(浙江施乐健制药有限公司)

  钱月英(湖州师范学院)

  俞锦方(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越先(建设银行湖州市分行)

  杨志芳(市丝绸(控股)集团公司)

  左 军(市总工会)

  郑建华(湖州机床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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