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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民(居民)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安全生产常识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章 机构网络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其中市、县(区)两级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不少于2个职能处(科)室,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落实1-2名专职人员。各村(居委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
  第四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矿山安全检测、“三同时”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人士,担任安全生产兼职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新闻单位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章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章 安全生产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与各县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季度对各县(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抽查。在抽查中如果发现有关单位、人员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通报全市,根据情节轻重可对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不力,限期整改不到位,对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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