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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在检查中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和当地政府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指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要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责令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负有监督责任。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由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责令隐患单位或有关部门制订整改计划,排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隐患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特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各级政府不定期地在媒体上公布重特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新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实行跟踪报道。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主要领导人签发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宣传教育制度

  第三十四条 把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作为企业厂长(经理)具备企业法人代表资格条件之一,列入企业工商年检。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招收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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