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责,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领导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从市到村委会(社区)的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和协调体系。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村委会(社区)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和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落实政府的工作要求,部署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和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办法,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性联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专项安全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市实际进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计划,确定内容与重点,要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对被检查的企业(场所),参加检查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的责任。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查、依法监督与追究事故隐患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