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及矿山设置布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检查。矿山开采安全,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市政设施安全、燃气安全管理、公房安全管理、危房鉴定、违章建筑及户外广告安全问题由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森林防火由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检查。
(八)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检查。
(九)各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场所、旅游设施、旅游交通工具的安全工作,由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的安全工作,由文化体育部门会同各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工矿企业职业卫生和重大职业病危害,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农业安全生产,农用机械、运输工具,渔船捕捞作业的安全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地质灾害、违章占地涉及安全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乡镇渡口、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管理和检查,交通部门负责监督。
(十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防汛防旱、水资源安全、水利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水利设施安全管理、占用河道或水域等涉水安全问题由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高低压线路、公用电力设施安全由电力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检查。
(十九)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工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重大气象(候)灾害警报预报、防雷电设施安全、氢气球(热气球)等低空漂浮物安全管理由气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其它各部门各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属部门和系统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