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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厂(车间)负责人,分析、研究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采取的措施。会议应由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各类设施、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保养和报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并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第三章 政府与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水上运输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一)工业、流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直企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剧毒物品、公共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交通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上交通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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