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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湖州市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避免或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防范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行业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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