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综合加权额=实际利用外资额X80%+合同利用外资额 X 20%;
考核对象:各省级开发区。
(三)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1、当年度完成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市招商(办事)处。
2、完成利用外资任务较好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完成情况评出若干名。
(四)利用外资先进个人
1、当年度完成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的全市各专业招商人员。
2、当年度完成合同外资额200万美元的全市各非专业招商人员。
(五)自营出口先进县区
以当年度自营出口规模和当年度自营出口增量计算年度自营出口综合加权额,并按计算结果进行排序确定名次。当年负增长的不予表彰。前3名为市年度自营出口先进县区。
具体办法:采用系数加权法计算年度自营出口加权额。指标权重为:当年自营出口额占60%,当年自营出口增量(当年度自营出口额-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占40%,指标权重每年度将根据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态势,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设计确定。
计算公式:
自营出口综合加权额=当年自营出口额x60%+(当年度自营出口额-上年度自营出口额)x40%;
考核对象: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
(六)自营出口先进企业
以各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规模进行排序确定名次,当年负增长的不予表彰,前10家为市年度自营出口规模先进企业;对全市当年度自营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出口增幅进行排序,前10家为市年度自营出口增幅先进企业。上述20家企业列为市年度自营出口先进企业(重复列入企业按一家计算,并将后一家补入)。
考核对象:全市各自营出口企业。
(七)外贸出口优秀业务员
当年度实现个人自营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比上年度有增长并有盈利等条件的全市各出口企业有关业务员。
四、考核要求
1、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上报的实到外资的有关统计凭证及复印件交市外经贸局。
2、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完成的合同外资额,须是市外经贸局批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合同利用外资额,并由外资项目投资地所地的县区、乡(镇)、开发区认同盖章后,由市外经贸局审核确定。
五、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