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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建制镇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建制镇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建制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市区建制镇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农业户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业户籍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或按季统一收取。

  三、缴费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职工按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享受待遇: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待遇暂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籍职工失去工作后,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办理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手续。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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