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大力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大力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梧州市大力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进一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下称《若干意见》)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自治区、我市制订的各项与微型企业相关的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优先扶持大学生、低收入家庭创办的微型企业,以及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创办的微型企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社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